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07,南小,1322,20190307,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小字第132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淑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吳尚凌間清償借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1月31日本院107年度南小字第1322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許育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楊意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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