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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小字第1351號
原 告 陳淑貞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訴外人林羿妏(原名林英雪)、被告吳尚凌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吳尚凌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本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4244號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500元。
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協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曾美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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