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07,南小,2,201803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訴訟代理人 李文彰
被 告 李慶龍
被 告 洪宜敏
上列當事人間107年度南小字第2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107年 3月30日上午11時1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十九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楊雅萍
書記官 吳昕韋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伍仟貳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一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二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零點一一五計算之違約金,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零點二一五計算之違約金,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零點四三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吳昕韋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
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昕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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