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07,南小,249,201803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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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小字第249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羅雅齡
被 告 陳俊宏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俊宏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8,358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本件本院已另定言詞辯論期日,原告如確定欲起訴,應儘速補繳完畢,如未繳納,本院即駁回原告之起訴,並取消言詞辯論期日。

㈡原告併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檢附被告消費明細及繳款資料,說明被告最後繳款日期及金額充抵明細,並將繕本逕送達被告,被告如有爭執,應於庭期前以書狀敘明具體爭執理由到院。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方秀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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