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07,南小,284,2018051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訴訟代理人 李仁傑
被 告 徐嘉瑩
上列當事人間107年度南小字第284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7年5月11日上午09時5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十九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許育菱
書記官 楊意萱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玖仟伍佰肆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十一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八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楊意萱
法 官 許育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
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楊意萱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