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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7年度南小字第316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曾玟玟
被 告 蘇永全
上列當事人間107 年度南小字第316 號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7 年6 月26日下午4 時5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第20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吳金芳
書記官 陳雅慧
通 譯 郭書綺
書記官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零柒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玖仟貳佰參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民國一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陳雅慧
法 官 吳金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
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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