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07,南小補,43,201803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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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小補字第43號
原 告 林口機械起重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煥杰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加曜國際物流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起重吊運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7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黃郁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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