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07,南小補,46,201803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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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小補字第46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忠衛
代 理 人 郭逸斌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金木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4,124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南市○○路0段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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