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07,南小補,48,201803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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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小補字第48號
原 告 億德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興宗
上列原告與被告同降企業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8,1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余玟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俊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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