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07,南簡,103,201903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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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簡字第103號
上 訴 人 林進興
被 上訴人 蘇盈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 年12月2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可明。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民國108年1 月31日裁定限令上訴人應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108 年2 月11日送達該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6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淑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謝璧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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