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07,南簡,1263,201905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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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簡字第126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張豐邦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蔡雅玲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3 月27日本院臺南簡易庭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6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潘明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鄭梅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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