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07,南簡,1474,201905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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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簡字第147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吳汶澤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宋雲玟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 年4 月26日本院臺南簡易庭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游育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林彥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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