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07,南簡,1490,201903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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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簡字第1490號
上訴人即被告 程昱嘉即小艾咖啡

戴嘉慧
前上訴人就本院於民國108年1月30日所為其與被上訴人蔡芳敏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事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9,1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7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許 哲 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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