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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簡字第1556號
原 告 陳玉玲
訴訟代理人 邵鴻祥
被 告 施宜妏
訴訟代理人 李孟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年5月7日下午2時15分,在本院第26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郁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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