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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簡字第1681號
上 訴 人 沈金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鄭朝隆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本院臺南簡易庭民國108年2月27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0,000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1,500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參和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程伊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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