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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簡字第1753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曾玟玟
被 告 黃玉芬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查,原告起訴狀所載訴之聲明第二項之請求,乃基於受讓自訴外人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其債權本金為新臺幣119,906元。
依本院調閱之索引資料及94年度促字第34219號支付命令顯示,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94年間以同一本金金額之債權,向本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同年8月9日核發前揭支付命令在案,則原告於本件訴之聲明第二項之請求,與該支付命令是否為同一債權,尚有須調查之處,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對上開支付命令是否與本件訴之聲明第二項之請求為同一法律關係乙節,具狀表示意見。
三、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謝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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