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07,南簡,260,201803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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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簡字第260號
原 告 洪幼美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昭一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前向本院聲請
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獲准,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500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0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許育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楊意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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