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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簡字第323號
原 告 劉榮祺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洪秋美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0元,應繳裁判費50,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昕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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