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07,南簡,862,201907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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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簡字第862號
上 訴 人 陳松夆
被 上訴人 張英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2 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對於簡易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之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自明。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4 月18日以107 年度南簡字第862 號民事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此項裁定已於108 年4 月24日寄存於被告住所之警察機關,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2項之規定,於108 年5 月4 日午後12時發生送達之效力,惟上訴人迄未補繳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及臺南簡易庭詢問簡答表、答詢表各1 份在卷可稽,則上訴人之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康紀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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