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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簡補字第20號
原 告 林秀鶯
訴訟代理人 丁士哲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廖超偉、李世化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又因原告已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07年度南救字第4號),倘其聲請未經駁回,得暫免繳納上開裁判費,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昕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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