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08,南小補,217,201909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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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小補字第217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 楊豐隆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建成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25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千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季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慈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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