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小補字第28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訴訟代理人 方昱翔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維宗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9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0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郁淇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