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08,南小,2107,201909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小字第2107號
原 告 顏主恩
被 告 林念玟
法定代理人 賴語涵

前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8年8月1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臺南簡易庭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南市○○路0段00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蕭 雅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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