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08,南小,360,201903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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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小字第360號
原 告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訴訟代理人 羅淑敏


上列原告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曹哲維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本院核發之107年度司促字第27829號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59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5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林彥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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