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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簡補字第102號
原 告 劉智遠
上列原告與被告游景婷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6,060元。
經查本件並無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之適用,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季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李慈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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