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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簡補字第118號
原 告 羅曾緞
訴訟代理人 鄭猷耀律師
陳廷瑋律師
劉哲宏律師
陳冠中律師
被 告 羅宗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500,000元(以原告請求確認不存在之本票債權數額為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5,55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許榮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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