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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簡補字第153號
原 告 林維正
上列原告與被告周巧玲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 元,未據原告繳納,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游育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林彥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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