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簡補字第50號
原 告 許慈芬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招來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5,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43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劉秀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方婉寧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