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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簡補字第59號
原 告 林熙珍
上列原告對被告陳琮昱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元(原告於調解期日主張回復原狀需3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羅郁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鈺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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