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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簡字第254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林郁婷
被 告 劉育潔即劉凰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項中關於「新臺幣壹拾肆萬肆仟捌佰貳拾捌萬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新臺幣壹拾肆萬肆仟捌佰貳拾捌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6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玉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蘇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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