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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簡字第550號
原 告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修偉
訴訟代理人 潘秀雲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鄭錫基即鄭錫泰之繼承人、鄭錫榮即鄭錫泰之繼承人、鄭貴玉即鄭錫泰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本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984號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5,38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2,700元。
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協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曾美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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