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08,南簡,604,201905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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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簡字第604號
原 告 高政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秀禎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 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3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 元,原告僅繳納500 元,尚不足2,7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鍾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蘇嬿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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