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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簡字第80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吳佩誼即吳禎孝之繼承人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吳佩誼即吳禎孝之繼承人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訟訴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7,10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38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補正上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0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郁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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