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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小字第13號
原 告 王宣雯
法定代理人 陳玢瑜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王啟軍
被 告 蕭瑀薇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庭於民國108 年2 月27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關於「訴訟費用1,000 元由被告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與原本不符,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游育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彥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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