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08,南小,1409,201906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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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小字第1409號
原 告 南市區漁會


法定代理人 方裕豐
訴訟代理人 邱暉閔
被 告 蔡羽蝶(已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民法第6條及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被告無當事人能力,且不可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簡易訴訟程序,除本章別有規定外,仍適用第1章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及第436條第2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於民國108 年6 月10日起訴請求被告蔡羽蝶清償借款,惟查被告蔡羽蝶已於起訴前之106 年8 月8 日死亡,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該被告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

是依前開規定,原告對無當事人能力之被告起訴,於法自有不合,且此情形亦無法補正,故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0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吳金芳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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