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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南小字第2041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蕭文吉
邱惠珠
被 告 張傳章即張鯥偉
兼 訴 訟
代 理 人 薛瑪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庭於民國108 年11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張傳章即張鯥偉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2,488元,及自106 年2 月12日起至106 年10月24日止,按週年利率1.15% ,自106 年10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15% 計算之利息,暨自106 年3 月13日起至106 年10月24日止,按週年利率0.115%,自106 年10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0.43% 計算之違約金。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65,690元,及自106 年2 月12日起至106 年10月24日止,按週年利率1.15% ,自106 年10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15% 計算之利息,暨自106 年3 月13日起至106 年10月24日止,按週年利率0.115%,自106 年10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0.43% 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1,000 元,其中160 元由被告張傳章即張鯥偉負擔,其餘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製作簡化判決書。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游育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小額程序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用。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林彥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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