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小字第206號
原 告 沈正文
被 告 陳俊嘉(原名陳璽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3月21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本院民國108年3月21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關於「定108年4月6日下午5時判決」之裁定,應更正為「定108年4月11日下午5時判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08年3月21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裁定定期於108年4月6日下午5時判決,因該日為週休假日,係顯然錯誤,故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周怡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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