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08,南小補,31,2019022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小補字第31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代 理 人 吳庭安
高忠興
楊弘儒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椿輝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許育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楊意萱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