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08,南小補,54,20190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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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小補字第54號
原 告 張麗珍

上列原告對被告李柏祐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羅郁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鈺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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