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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小補字第69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淑惠
訴訟代理人 徐聖弦
吳佳修
被 告 蔡明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戶籍地址為臺中市○區○○街00號,有本院依職權調閱被告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又本件侵權行為地為彰化縣員林市,有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影本1 份在卷可參,均非本院所管轄。
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之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9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徐安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謝明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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