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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簡字第1038號
原 告 鄭朝崇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國章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應繳裁判費6,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00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2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季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李慈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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