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08,南簡,1101,201909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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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 年度南簡字第1101號
原 告 樺旭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文求
原告因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許文嘉即信毅工程行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0,000 元,應繳裁判費1,33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830 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李杭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方秀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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