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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簡字第1150號
原 告 許庠疄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本院對被告富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扣除前已繳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70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勳煜
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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