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08,南簡,1167,20191219,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簡字第116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潘秀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茂森間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11月29日本院臺南簡易庭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60,000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5,7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蘇冠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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