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08,南簡,1495,20191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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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簡字第1495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被 告 鄭羽涵
法定代理人 張慧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原告向本院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後,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萬5659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650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之裁判費,原告尚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2150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曾盈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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