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08,南簡,151,201909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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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簡字第151號
上 訴 人 林世傑


被 上 訴人 侯瑞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8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9,136元(0.29平方公尺×公告現值31,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逕向本庭(臺南市○○路0段0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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