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08,南簡,21,2019052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簡字第21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楊鵬遠律師
林芷伃
被 告 柯澄遠
柯惠津
王 迎
柯美如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二十五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參和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程伊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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