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08,南簡,237,201903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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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簡字第237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被 告 蔡正宇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曾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108 年度司促字第2092號支付命令,惟該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又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4,947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1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610 元。

前經本院通知原告應於5 日內補繳,該通知已於108 年3 月7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淑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謝璧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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