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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簡字第261號
原 告 陳聯進
被 告 熊純慧即鄭世元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係依民法消費借貸及繼承法律關係提起本訴,而原告起訴時,被告之住所地係於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各1件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兩造間既無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亦未約定本院轄區為債務履行地,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
是本院揆諸前揭法條規定,爰依職權以裁定將本件移送於該管之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劉秀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方婉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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