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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簡字第269號
原告 黃清雄
前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曾一平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曾一平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7,132元(本件訟訴標的為1,68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63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7,132元),並提出準備書狀及其繕本,逾期未補繳及補正,即駁回原告本件訴訟。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5 日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許 哲 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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